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仪器设备的维护、保管和使用要遵循校内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时,当事人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填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如实说明事故原因、情况。
第三条因为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仪器设备损坏部分的原价或市价的 100% 赔偿。对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性质给予纪律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制度办事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
2.客观条件具备但未采取有效的“四防”和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3.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不听从指挥、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主管技术人员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配件,经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自身质量原因或使用超过服役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使用稀、缺仪器设备,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事先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六条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主要责任事故,属几人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1.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分别报仪器所在部门和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同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登记表》一式三份,由仪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2.仪器设备损坏能够修复的,按损坏部分修复实际费用和修理费计算;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市价计算: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修复后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本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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