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我院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苏州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负责人审核,并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条由学院(部门)领导、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事故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或酌情减轻赔偿。
凡属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操作规程不熟悉,对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了解不够,擅自启动设备的;
(四)因违反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点,虽采取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引起自然损耗、损坏;
(三)经批准使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
(一)听从指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如实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损失,认识较好的。
(二)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三)因管理混乱造成的丢失,由主要责任人赔偿,赔偿费不低于原价值的30%;
(四)可作为私用的仪器设备的丢失,要从严处理,加重赔偿,依照现行市场价格计价,不折旧。
(一)丢失、损坏零配件的,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计算;
(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
(三)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可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第八条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可按使用年限合理计算,折旧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机械类设备年折旧率一般为12%,电子类设备折旧率一般为20%)。
第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要根据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检讨、行政处分,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予从严处理。
第十条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结合赔偿者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实有很大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单位批准,可以缓期偿还,需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承担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十一条赔偿费的偿还期限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设备处负责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赔偿费的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作为仪器设备的维修或补充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