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及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报废及报废仪器设备回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设备归口的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回收工作,由设备处负责办理。
(一)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期超过自然寿命,确已丧失效能者。
(二)由于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五)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者。
(六)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而又难以改造者。
(一)仪器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经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一般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由使用部门的仪器设备主管领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设备处有关人员等组成。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小组由仪器设备主管校长、设备处长、使用部门主管领导、仪器设备技术专家等人员组成。
低值仪器设备(200元≤教学科研低值设备单价<1500 元,200元≤行政低值设备单价<1000元。)报废:
经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低值仪器设备,学院(部门)应在设备处网站下载低值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批表(一式三分),并经学院(部门)主管领导审核,设备管理科复核,设备处处长审批;
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固定资产通用设备单价≥1000元)报废:
经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学院(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申请,设备处审核后并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长,报教育厅(财政厅)批准。
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统一处置。各学院(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或拒交(包括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
(一)申请报废的低值仪器设备被批准后,学院(部门)归整待报废的仪器设备,集中存放。由设备处统一处置。
(二)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被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学院(部门)对待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分类,分电子类与非电子类两类,电子类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按要求交省产权交易所统一处理,非电子类设备按教育厅(财政厅)批文要求处理。
(一)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在不违反价格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残值回收率。
(二)报废仪器设备回收残值的处理:报废仪器设备回收款项上交财务处,列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三)设备处应加强全院报废仪器设备回收和利用工作,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处理过程中要做到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回收仪器设备不得丢失。
第七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再利用。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如需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其它公益活动,须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报设备处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