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是实验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实验设备安全运行,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我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考核工作每学期抽查一次,每年检查、考核、评比一次。范围是全院各级各类实验室(中心)。
第三条在考核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我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考核工作,由学院实验室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考核过程的组织工作,起草考核评分标准及实施细则,调查考核争议、公示考核结果。
第六条系(部)成立考核工作组,主要负责本系(部)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考核工作的总结及具体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卫生的基本要求是,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清洁整齐,具体内容为:
(五)实验室卫生检查制度上墙,有“卫生自查情况记录”。
第八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基本要求是,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做到“四防”即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具体要求为:
(一)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制度上墙,实验室、准备间、库房技术安全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有“日安全自查记录”。
(三)防盗,贵重设备存放处及设备集中使用的实验分室要有防盗门、防盗监控系统。
(四)防火,实验室、办公室、值班室三室分开并有“禁烟”标志;不乱拉乱接电线,供电线路不老化,不违章用电,不超载用电;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五)防爆,压力容器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操作高压容器人员有上岗证。
(六)防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要做好防事故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设专库、专人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晒、调湿、隔离等措施。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二)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危险化学品入库,有数量、质量验收登记;危险化学品领用要有专人审批记录。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有许可证、上岗证。对放射性、剧毒物品,要设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对放射性、剧毒物品领用量、消耗量、剩余量要有详细精确的计量记录。
第十一条系(部)根据考核内容要求写出考核工作总结材料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院考核,由实验室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核实验室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8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