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考核是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对实验室体制与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教学情况、科研情况、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等方面客观地进行定性或定量的综合评价活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范围是全院各级各类实验室(中心);
第三条在考核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的考核由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室考核评分标准及内容、考核实施细则;审议系部总结材料、考核优秀名单,裁决考核过程的争议。
第五条 日常工作由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办公室设在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考核过程的日常组织工作,起草考核评分标准及实施细则,调查考核争议、公示考核结果。
第六条 系部成立考核工作组,主要负责本系部实验室工作考核总结及具体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组织领导与规章制度。各系(部)设实验室分管领导一人,并定期研究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工作。实验室应有年度工作计划,建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健全,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有岗位责任制;重视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人员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职称、年龄、学历结构合理,工作量饱满。
第九条 信息及设备管理:实验室基本信息和仪器设备管理手段实现计算机化;单价8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单价800以下的低值耐用设备帐、物相符率达到90%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挂牌管理专人负责,有使用记录,工作量饱满,设备性能开发、升级、改造成绩显著,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科研成果显著;设备出现故障及时报修并有维修记录,不影响教学;易耗品、材料进出手续齐全,帐目清楚。
第十条 实验教学有创新,有综合设计性实验,有实验教学大纲及教材,实验报告书写、批改规范,实验项目管理规范,有实验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实验室环境与技术安全,做到“四防”,化学危险品符合有关规定,无安全事故,有卫生安全日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 系(部、中心)实验室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院实验室工作考核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被考核实验室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实行百分制,8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