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危险废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物: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所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化合物、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为HW49,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液和化学废弃物(包括废试剂空瓶、化学污染物)。
第三条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在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
第四条我校凡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和科研团体,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设备处职责,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统一管理。
1、负责与环保部门接洽,办理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手续;
2、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与之进行合同谈判与签订;
3、负责监督并检查各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
第七条二级学院职责,负责其所属实验室的危险废物的具体管理。
1、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各项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并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及建立相应应急处理预案,并报设备处备案。
3、负责具体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4、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废物建立管理台帐,严格实行登记制度。
第三章危险废物收集与存放
第八条分类收集,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按化学废液、废试剂空瓶、化学污染物等三类分别收集。
1、实验室化学废液,包括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化合物、废酸、废碱等。须收集在HDPE材质的25升桶内,桶外须粘贴设备处统一制作的《苏州科技大学化学废液分类装箱清单》,写明装箱时间、废液类别、废液产生的房间、废液所含化学品名称、数量、提请注意的化学性质等信息。
2、实验室废试剂空瓶,必须倒空,不得留有残液。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试剂瓶纸箱内,箱外须粘贴设备处统一制作的《苏州科技大学化学废弃物分类装箱清单》,写明装箱时间、废弃物类别、废弃物产生的房间、规格、数量等信息。
3、化学污染物是指手套、注射器、试管、吸管、滤纸等沾染过化学品的实验用品。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纸箱内,箱外须粘贴设备处统一制作的《苏州科技大学化学废弃物分类装箱清单》,写明装箱时间、废弃物类别、废弃物产生的房间、规格、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在处置之前,学院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1、原则上要求学院集中存放实验室危废物,建立管理台帐,并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物近距离存放。
2、对于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实验室应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存放;对于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委派专人进行管理。
3、绝对禁止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第十条如违反规定,随意处理,存放危险废物,造成泄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危险废物处置
第十一条对于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设备处将会定期联系相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对相关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并在设备处主页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各学院各实验室在收到通知后,需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化学废液及废物统计表》和《苏州科技大学化学废液及废物装箱单》,经所在单位和设备处审核过后,方可处理。各学院各实验室需按通知,在指定的时间将危险废物送至指定的地点。
第十五条各学院和实验室在实验室危险废物转移交接时,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场,保证本单位危险废物已张贴危险废物标签和《苏州科技大学化学废液及废物装箱单》。不按要求张贴标签和《苏州科技大学化学废液及废物装箱单》的危险废物将不予处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费用由学校和各学院各科研团体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