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科大 〔2016〕20号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我校明火电炉的安全管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所有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陶炉、电磁炉、加热套等加热设备替代。
二、如确实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明火电炉的,施行“实验室明火电炉许可证”制。使用人须填报《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申请表》,明确明火电炉的主要用途和使用范围,由学院实验室主任和学院防火安全负责人(院长)审核后,报设备处批准后使用。
三、所有获得许可证的明火电炉仅限在通过审批的用途、范围和区域内使用。获得许可证的申请人即为明火电炉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需对明火电炉进行有效监管,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超区域使用明火电炉。明火电炉严禁出借。
四、“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实行年检制,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必须进行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电炉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年检未通过的将收回使用许可证和明火电炉。
五、明火电炉责任人必须对明火电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检修,确保使用安全。明火电炉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隔热处理等必要措施。明火电炉使用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易燃杂物,确保明火电炉的使用安全。
六、如发现责任人疏于管理,违犯本管理办法的,按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设备处负责“苏州科技大学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工作。
八、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