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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苏州科技大学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3日 浏览: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1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8

苏州科技大学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管理办法.............................. 17

苏州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25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及回收管理办法................................ 28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31

苏州科技大学关于实验教学的规定........................................ 35

............................................ 44

.................................................. 45

实验项目调整审批表.................................................... 46

实验教学调课申请表(第一联 存根)..................................... 47

实验教学调课申请表(第二联 代调课通知)............................... 47

.................................................. 48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49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考核办法........................................ 52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考核评分表.......................................... 54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57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66

苏州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68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72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学生守则............................................ 75

苏州科技大学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76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办法.................................. 80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是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实验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各级实验室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技术人才。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不断提高科技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既要适应教育、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又要从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协调,确保实验教学与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按时保质、保量开出各项实验,确保教学实验任务和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注重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和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

第六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和产业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开发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和产业开发实验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协作活动,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的开发利用,努力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鼓励研究、改造和自制实验装置,满足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 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优化实验室环境,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积极为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创造条件,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使实验室成为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每位工作人员成为实验室工作的多面手,自觉适应实验教学、科研试验及技术开发工作的新要求。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学院发展规划要求的比较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饱满的实验教学或技术开发项目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与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比较科学的实验室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呈报学院正式批准。依托学院的部门开放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学院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分轻重缓急落实。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预算,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用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对新增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为适应学院学科建设发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要积极筹建开放型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中心实验室。

第十九条 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不低于5套(大型设备除外),每个学生实验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第四章 体 制

第二十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除直属实验室(基础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实行一级管理外,其它实验室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有一名领导分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各系有一名系行政领导分管该系的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备处是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归口行政机构,对全院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我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二)负责实验室建设工作。参与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工作,参加组织拟定并实施我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损坏、赔偿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建立并检查督促实验室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主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负责组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报废、维修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院实验室的考核、评估、评优工作。

(六)协同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岗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七)协同保卫部门做好实验室化学危险品及大型精密仪器安全防范工作。

(八)统计实验室基本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实验室的动态变化。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对我院实验室建设、管理、规划、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用房墙面要保证无破损、无脱落、无污垢,通风、照明、控温湿设施完好。实验室要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音、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进,落实管理工作。待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要有许可证、上岗证。对病菌实验动物有管理措施。对易燃、剧毒物品有严格的审批领用制度。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单价8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单价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设备(低值品)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认真做好实验室的目标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制度。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及教辅人员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基本力量。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基本任务。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参与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选型、采购、验收。组织仪器设备的年度普查和报废鉴定工作,并做好仪器设备台帐管理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编制实验室的改造方案。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好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并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在严格考勤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组织制定《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定期组织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以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对管理失职、违章操作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校与各学院、部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使用部门)二级管理体制。设备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在学校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和审核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按程序组织采购供应;做好在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效益考核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账务处理和统计报表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学校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及发展基金等购置或接受校外单位、个人捐赠的专用或公用仪器设备。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入账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须列入学校统一管理。学校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单台(套)价值: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教科仪器设备)1500元及以上,行政办公等管理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一般仪器设备)1000元及以上;

(二)能独立使用,且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

第五条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包括:各类家具;单价200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低值耐用品;通过主、附(配)件更新具备继续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以及各类软件的管理,均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除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须执行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设备处负责组织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各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及行政管理等需要,合理编报本部门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填写《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教学仪器设备及一般仪器设备等申请计划报设备处,设备处汇总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二)科研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报科技部,科技部汇总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三)学科建设仪器设备计划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汇总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年度计划由设备处汇总,提交校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申请计划,以及因情况变化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的,由设备处汇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校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申请的仪器设备计划,须将详细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厂商、单价、数量、功能用途及主要的技术参数等填报清楚,以便审核和采购。

第十条 购置对环境设施有特殊要求或需对房屋等进行立项改造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相关部门和设备处会审批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一条 加强仪器设备采购供应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优质、优价、优良售后服务的原则,实行仪器设备的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仪器设备均由设备处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对于小型、零星、专用、急需等仪器设备,设备处可指导和委托使用部门组织采购,但须经设备处批准后,方可办理验收、进账、报销等手续。

第十三条 所有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包括接受捐赠),均由设备处负责办理相关外贸申报与审批手续,并办理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购买。财务处凭设备处的入库手续办理付款结算。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接货及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等实物验收,由使用部门指定设备管理员专人负责,发现短缺、破损,做好验收记录,以便索赔。

第十六条 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专家和设备处组织验收。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须填写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验收单,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验收须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所有仪器设备验收结束均须填写和签署验收意见,并交设备处存档。

第十七条 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随机技术资料由使用部门存档;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档案及技术资料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一)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期限为到货之日算起8周内。

(二)国产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验收期限为设备到校之日算起3周内;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2周内。

(三)购货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相关部门如不能按期组织验收,应书面报告设备处。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自行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的,使用部门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厂商人员按规定到校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备忘录。

第二十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等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使用部门要立即向设备处提出并出具书面报告,以便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海关、商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法定商检的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处通知检验部门进行商检,未经检验不得启用。实物和技术验收不合格的,请商检部门出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厂商索赔。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2周内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和属于何种用途,都须在设备处入账,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捐赠和自制的仪器设备,有关部门须在仪器设备抵达学校和研制完成并经验收鉴定和估价后,2周内到设备处办理建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分户账,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仪器设备入库手续,并定期对本部门仪器设备进行账物核对,保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设备处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数据库,实现全校仪器设备的网络化管理,并指导和要求各使用部门使用数据库和建立相应的明细账,确保仪器设备财产账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账物实行动态管理。各使用部门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应的账物管理手续。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七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由使用部门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学校有关管理要求制定。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厂商组织的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建立使用维修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损坏、检查、保养、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标准,对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主要由使用部门负责检查、考评,设备处组织抽查;对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设备处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评。

第二十九条 设备处负责对学校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使用部门可以对其内部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三十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对外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财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便拆改,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须报经批准。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须经使用部门批准,报设备处备案;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设备处审批。经拆改后的仪器设备根据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

第三十三条 设备处根据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状况,每年拟定学校专项维修经费额度,审核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所在部门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设备管理员工作变动时须在设备处的指导下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借用与报废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

(一)各使用部门对闲置、多余、积压、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发挥其作用。调剂、调拨按先内后外的原则进行。

(二)使用部门内部调拨,经使用部门批准后,凭调拨审批单到设备处办理调拨手续;使用部门之间调拨,报经设备处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校外调拨,须经设备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校内外仪器设备调拨均需到设备处办理调拨手续,填写调拨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

(一)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使用部门批准,借用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报设备处批准。借出部门须向借用人交待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和使用注意事项。

(二)贵重仪器设备须由专人负责、专人使用,一般不得借出和移动使用场所。因特殊需要,须经设备处同意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使用部门的仪器设备、工具等,任何人不得擅自带出私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仪器设备一般不借给校外单位,确需借出时,必须经设备处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仪器设备归还时,应当面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由借用单位修复或赔偿。未经批准,各使用部门不得将仪器设备借给校外单位。

(五)凡经批准借用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等,按本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的报废

(一)报废单价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组织鉴定,并填写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报设备处批准。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或批量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除填写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外,还须填写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报分管校长批准。

(二)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校调剂库,入库前,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入库后,由设备处分类整理后统一组织调剂、拆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赔偿

第三十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使用部门应迅速责成当事人详细填写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审批表,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设备处组织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如保管失职、粗心大意、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不遵守实验规则,擅自拆卸、改装和使用仪器设备等,应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并按规定处以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要认真研究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再次发生。

第四十条 因责任事故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如系部分损坏短缺,经修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赔偿。如系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节严重的,除责成赔偿损失外,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如引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事故责任不只一人者,须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损坏仪器设备的经济赔偿

(一)仪器设备全部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根据其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按原价的10100%赔偿。

(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其修理费的50100%赔偿。

(三)仪器设备损坏遗失零配件的,按其零配件的价值赔偿。

(四)仪器设备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赔偿价值。

第四十二条 如遇重大事故(如失窃、爆炸等)除立即组织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从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大学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材料、易耗品、低值品,是保证高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专人负责。

第二章 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易耗品、低值品为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油料、试剂、化学药品等。

易耗品:指易损、易耗物品,包括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低值品:指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标准(200元≤教学、科研低值品单价<1500元,200元≤行政低值品单价<1000元),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仪表、教科器具、工具、量具、文体用品等。

第三章 材料、易耗品的管理

第四条 材料、易耗品的采购,应根据教学与科研的实际需求列入学校财务年度计划。按照“集体参与,货比三家”的原则,由使用部门主管牵头组织采购。采购的材料、易耗品要进行质量、数量的验收。

第五条 材料、易耗品的仓库管理。验收合格后的材料、易耗品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入库。库存材料、易耗品应进行分类保管,仓库管理员每季度要统计材料、易耗品的进出及库存情况,并将统计结果报单位主管。定期对库存材料、易耗品进行清点,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六条 库存材料、易耗品的领用。库存物品领用实行登记审批制度。领用物品者,需以书面形式向单位主管申请,经单位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领用。仓库管理员要对发放的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

第七条 在用材料、易耗品的管理。为了及时了解在用材料、易耗品状况,实验室要对在用物品的名称、数量、实行登记制度。

第八条 全校材料、易耗品使用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订《材料、易耗品仓库管理办法》、《材料、易耗品领用审批办法》。

第四章 低值品的管理

第九条 低值品的台帐管理。我校低值品台帐管理实行二级管理。设备处设全校低值品明细总帐、分类总帐,院(部、处)设低值品的分户明细帐、分户分类帐。

第十条 低值品登帐。新购低值品无论何种款源购置(包括校外调拨,捐赠、自筹、基建工程),验收合格后,均应到设备处办理登帐。不经设备处登帐的低值品,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低值品的管理。我校低值品实行帐、物管理体制。使用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对低值品实行计算机管理,每年要对低值品进行帐、物核对一次。对新购的低值品验收合格后,要贴学校统一印制的低值品标签。低值品管理要求帐、物相符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二条 低值品的维修。需要维修的低值品,根据设备维修报批制度,经部门主管同意批准后要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低值品的调拨。对闲置的低值品,经使用部门领导同意签字后,可实行调拨。校内低值品调拨校外,实行有偿调拨,调拨款交校财务处。

第十四条 低值品的报废。经使用人、管理人、单位主管设备领导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者,管理人填写《低值品报废审批表》一式四份,经本部门主管审核后,报设备处核准并办理销帐手续。批准报废的低值品,由设备处办理回收,统一处理。处理的残值款,交校财务处。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一)单价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价值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申请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人必须对《苏州科技大学申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对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负责;使用部门必须对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章 购 置

第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按以下步骤进行申请和论证:

(一)使用部门填写《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同时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交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初审。

(二)按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所需金额,分级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论证:

1.单价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主持论证,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参加。

2.单价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主持论证。

3.单价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归口管理校长主持论证。

(三)论证主要内容:

1.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说明申请购置仪器设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申请购置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工作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工作范围,所选品牌、档次、型号、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等。

3.技术力量的配备,安装场地、水电等条件的落实情况及安全环保措施。

4.辅助设备的落实情况及运行经费的来源。包括所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每年运行的维修费、材料费落实情况。

5.校内、外协作共用方案。

6.使用效益预测(小时/年或收入)及效益风险分析。

7.使用部门现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及使用效益。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经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组织招标采购。

第六条 验收

(一)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专家和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

(二)使用部门必须事先做好验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人员培训、环境条件、配套辅助设施、阅读技术资料等。

(三)仪器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仪器设备外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记录实物验收情况。

  3.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检查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进口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使用部门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合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按规定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5.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及时记录技术验收情况。详细记录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等,并附录已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等。

  6.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仪器设备使用负责人将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批件、标书、合同、装箱单、验收报告、备忘录等)交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归档。

  7.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要求配备责任心强、有使用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使用操作规程。

(一)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工作原理的情况下,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包括分析测试、教学实验、培训等),开发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二)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人员考核、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状况。

(三)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认真做好使用和维修记录。

(四)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立、保管仪器设备的档案和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合同、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

第八条 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应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按规定及时组织修复,保持仪器运行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中如发生重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出具书面报告,由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改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两年机时或拒绝专管和开放共用、使用效率低、用户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收回仪器设备,另行调配。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出差、出国一个月以上,应提前委托经过培训的人员代为管理,保持仪器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将根据《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考核范围,执行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利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的,按照学校对外有偿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了避免我院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苏州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负责人审核,并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条 由学院(部门)领导、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事故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或酌情减轻赔偿。

凡属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操作规程不熟悉,对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了解不够,擅自启动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装设备的;

(四)因违反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第四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点,虽采取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引起自然损耗、损坏;

(三)经批准使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或自然灾害等。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酌情赔偿:

(一)听从指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如实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损失,认识较好的。

第六条 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

(一)私自带出学院而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二)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三)因管理混乱造成的丢失,由主要责任人赔偿,赔偿费不低于原价值的30%;

(四)可作为私用的仪器设备的丢失,要从严处理,加重赔偿,依照现行市场价格计价,不折旧。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一)丢失、损坏零配件的,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计算;

(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

(三)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可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第八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可按使用年限合理计算,折旧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机械类设备年折旧率一般为12%,电子类设备折旧率一般为20%)。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要根据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检讨、行政处分,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予从严处理。

第十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结合赔偿者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实有很大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单位批准,可以缓期偿还,需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承担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十一条 赔偿费的偿还期限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设备处负责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赔偿费的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作为仪器设备的维修或补充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及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及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报废及报废仪器设备回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设备归口的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回收工作,由设备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 关于仪器设备的报废条件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一)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期超过自然寿命,确已丧失效能者。

(二)由于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三)因仪器设备陈旧,无利用改造价值者。

(四)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者。

(五)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者。

(六)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而又难以改造者。

(七)由于某种原因已失去使用价值者。

(八)符合国家有关报废规定条件者。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程序

(一)仪器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经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一般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由使用部门的仪器设备主管领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设备处有关人员等组成。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小组由仪器设备主管校长、设备处长、使用部门主管领导、仪器设备技术专家等人员组成。

(二)仪器设备报废申请与审批:

低值仪器设备(200元≤教学科研低值设备单价<1500元,200元≤行政低值设备单价<1000元。)报废:

经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低值仪器设备,学院(部门)应在设备处网站下载低值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批表(一式三分),并经学院(部门)主管领导审核,设备管理科复核,设备处处长审批;

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固定资产通用设备单价≥1000元)报废:

经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学院(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申请,设备处审核后并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长,报教育厅(财政厅)批准。

第五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统一处置。各学院(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或拒交(包括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

(一)申请报废的低值仪器设备被批准后,学院(部门)归整待报废的仪器设备,集中存放。由设备处统一处置。

(二)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被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学院(部门)对待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分类,分电子类与非电子类两类,电子类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按要求交省产权交易所统一处理,非电子类设备按教育厅(财政厅)批文要求处理。

第六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要求

(一)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在不违反价格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残值回收率。

(二)报废仪器设备回收残值的处理:报废仪器设备回收款项上交财务处,列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三)设备处应加强全院报废仪器设备回收和利用工作,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处理过程中要做到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回收仪器设备不得丢失。

第七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再利用。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如需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其它公益活动,须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报设备处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维修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技术手段,是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使用率、延长仪器设备使用周期的基础性工作,学院各级领导都要重视仪器设备维修工作。为使我院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操作规范、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根据《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院仪器设备维修实行审批制度。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备处审批。

二、我院仪器设备维修范围,是指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的一般设备及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修理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升级等。

三、仪器设备维修费不支付办公用品、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房屋改造、家具维修及仪器设备外出维修的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

四、我院仪器设备维修分为年度计划维修和计划外维修,以年度计划维修为主。计划外维修,一般指突发性或不可预见的设备维修。

五、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设备处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进行鉴定,进行维修时要签订维修合同。

六、维修价值的鉴定,对于经维修后无法达到现有要求的仪器设备或维修金额可购买到性能更加优越的产品,不得进行维修。

七、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工作,根据“运行安全、正常,各项性能指标符合实验要求”的验收标准,设备处组织使用部门对已维修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后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形成验收报告。

八、仪器设备维修后,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入帐。入帐的维修发票首先需申请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然后在苏州科技大学财务原始凭证粘贴单上由申请部门经办人、验收人、设备处主管领导等签字。

九、维修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从设备处网页上下裁“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2.经办人按表格要求填写申请表,报单位(盖章)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3.将申请表交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核实,由设备处长审批。

4.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5.维修验收。

6.维修报销入帐。

十、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部、处)  编号:[ ]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购置时间


型号规格


购置单价



原供货单位或生产厂家

预计维修费



主要故障






      报修人(或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设备处审批




                  备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维修内容






维修单位


维修金额


验收情况


验收人


报销人


备注  



















说明: 1.申请仪器设备维修须填写此表,本表从设备处网页下裁。

2.按表格内容填写,如有疑问请与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68417627

内线电话:7627)。

3.本表经单位(盖章)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


苏州科技大学关于实验教学的规定

一、总 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具有独特作用。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教学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课程中的实验环节,不包括毕业设计(论文)中的实验环节。

二、实验指导教师

1、实验指导教师由实验室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由含实验课程的任课教师担任。含实验课程的辅导教师应完成实验的试做,根据工作安排,也可参与实验的指导。

实验室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验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专业实验室工作两年以上或经过专门培训;

2)了解实验教学基本规律及基本方法,熟悉有关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掌握所指导实验的原理、内容及方法;熟悉并能正确操作、调试所用的仪器设备,并能处理一般故障;

3)初次指导实验的指导教师应事先试做合格,完成学生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包括实验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经系主任同意,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验室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参与实验指导。

2、实验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完成实验教学课前备课,包括必要的教案和实验试做;

2)组织或参与所担任实验指导任务的全部准备工作;

3)指导实验教学;

4)批改实验报告,进行实验考核和评定实验成绩;

5)按教务处、系(部)和实验室的要求,填报有关实验教学的表格和材料;

6)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实验教学文件和实验教材

1、《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指导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也是确定实验教学任务、实验项目和考核的依据。凡是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有实验环节的,必须编制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由实验室会同教研室组织编制和修订,经系(部)分管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实行。

《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实验项目、实验目的、要求、内容、分组人数、所用学时。

《实验教学大纲》中的实验项目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设置实验项目既要考虑该实验对课程内容的支持作用以及课程教学对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验操作基本技能的要求,也要考虑实验的效率,避免实验内容的雷同和重复。每个实验项目所需的时间恰当,一般应保证在课内时间完成实验。

实验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应与课程大纲和专业培养目标及规格相适应。

实验项目应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各实验室应根据大纲的要求创造条件,在保证必修实验正常开出的同时,与有关教研室共同设计并开出选修实验供学生选做。通过实验教学改革,完善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实验分组人数的要求是基础课实验应一人一组,专业基础课实验应达到二人一组,专业课实验应达到四人一组。某些实验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和修订应有相关课程教研室参与,并按其他课程的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内容和程序进行,不另行编制《实验教学大纲》。但《实验教学大纲》的所有内容应全部包括在课程教学大纲中。

2、实验教材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应按学校关于教材选用的原则和程序选用实验教材。选用时应注意反映课程内容与体系改革以及实验教学改革和研究的成果。

3、实验指导书

实验教学应具备实验指导书。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使用实验教材的,必要时也应有实验指导书作为补充。

实验指导书应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其内容必须覆盖《实验教学大纲》中的每一实验项目。实验指导书由实验室会同教研室负责编写,经所在系(部)分管主任批准后使用。

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及其使用方法、实验操作的步骤和要求,实验数据记录整理的要求,以及实验结论和问题(思考题)。

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应结合学校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当实验项目、方法、仪器设备有变动和更新时,实验指导书应及时补充和修订,反映这些变动和更新。

学校对实验指导书的发行管理按有关教学讲义的规定执行。

四、实验教学任务和组织

1、开课系(部)在安排下学期含实验环节的课程教学任务时,对所含实验教学任务,另外填写《实验教学任务通知书》通知实验室。填写的依据是下学期教学任务、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大纲》。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任务的安排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其他课程相同。

2、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任务通知书》(以及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任务)、学生课程表,以及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统筹安排实验教学进程,确定实验批次,排定各实验项目的各批次实验时间,填写《实验进程安排表》。《实验进程安排表》应不迟于实验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完成。

实验进程的安排应以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和课时数为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凡《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必修实验应全部开出。

实验进程的安排应使学生实验按照《实验教学大纲》中的规定人数分组,不得擅自扩大分组人数。

《实验进程安排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学生所在系并通知学生,一份于每学期第三周前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3、个别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因教学改革和仪器设备条件等原因需调整、更新或替换,必须填写《实验项目调整表》,并经实验室主任审定,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实施。

实验项目调整量较多或全面调整,视同《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停开实验、更改或替换实验项目,按教学事故处理。

4、实验任务一旦下达如无特殊原因(如供电、供水原因、设备故障一时无法修复等)不得改动。实验指导教师的科研、科技服务和其他事务均应服从实验教学安排。

实验安排因故变动,应由实验指导教师填写《实验教学调课表》,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生效。在履行上述手续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学生和课程任课教师。

五、实验教学实施

1、实验教学备课

实验教学前,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应进行实验教学教案准备和实验前准备,进一步明确实验目的、实验要求,熟悉实验原理、仪器设备及其操作方法,熟悉实验教学的组织和过程、实验的要点和难点。指导同一实验的各指导教师应事先集体备课。

新开实验和初次指导实验的指导教师必须试做,填写《实验试做情况表》并写出实验报告。

2、实验室准备工作

实验室应按学期《实验进程安排表》的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实验准备工作包括实验用仪器设备的调试(包括标定),工具器材的检查,试剂和药剂的配制和分装,试样的采样,试件的制备,实验场地的准备等。实验场地的布置应便于实验的进行,并符合安全要求。

实验室准备工作还包括新开实验的试做、为初次指导实验的指导教师试做实验提供条件。

3、实验教学过程实施

1)实验教学一般在实验室(或准备好的实验场地)进行。

学生应按规定的分组、批次和时间参加实验。

学生进实验室前应熟知《实验室学生守则》,预习过教材和实验指导书中关于本次实验的目的、操作方法等内容。

2)实验指导教师可在实验开始前通过提问等形式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实验指导教师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实验的要点、难点作简单讲解,还应对仪器设备使用和安全防护方面的注意事项作详细说明。

3)在指导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发现问题,给予指导,但不能代替学生完成实验操作也不可离开实验场所。

4)实验中学生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学生守则》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场所。

5)实验完成后,学生应将实验原始数据交指导教师签名确认,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学生还应将实验场地清理干净,将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恢复原状,或按指导教师的要求整理好。

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实验完成后,及时认真填写《实验运行记录表》,交实验室保存。

4、实验报告

1)实验报告要求具有统一的格式,也可使用统一的实验报告纸。

学生应在实验后按要求写出实验报告,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判断并解释实验现象和结果,回答教材、实验指导书提出的或指导教师布置的问题。

实验报告中的原始数据应由实验指导教师签名确认。

2)实验报告应在实验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实验室规定的时间交实验室或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报告由实验指导教师全部批阅,并在同一实验最后一批学生的实验报告上交后一周内阅完。

在学期结束前,各实验室须将本学期所开实验的实验报告全部收齐整理,作为实验室档案妥善保管。

5、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1)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考核办法由有关实验室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制定,经系(部)分管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实验考核贯彻指导和考核分离的原则,应重点考核学生的实验技能,并鼓励学生创新。实验课程考核办法一经确定就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的考核方式可采取实验操作、实验操作和笔试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只采取笔试的方式。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的实验操作考核的考场,遵照学校的《学生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执行。

实验操作考核时,除非因仪器设备故障或客观原因使实验不能正常进行需要专门人员处理外,监考教师、考场巡视人员、实验室值日人员不得参与学生的实验操作。

实验操作考核监考教师由系(部)安排,同时实验室应安排值日人员。当同时考核的学生较多时,系(部)或教务处应安排巡视人员巡视考场。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的笔试考核,其实施和管理的要求和程序,与学校其他课程考核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相同。

实验考核日程、考场等由系(部)统一安排。

2)非独立设课的实验一般不另行组织考核,实验成绩根据各次实验的情况综合评定。

3)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实验操作能力和水平、实验报告、实验结果和预习等情况对每项实验分别给出成绩。

在课程结束前,实验指导教师要在综合本课程各实验项目成绩的基础上,评定出该课程的实验成绩。

非独立设课实验的成绩评定后应尽早移交课程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按事先规定的比例将实验成绩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课程总成绩。

独立设课实验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平时成绩。在课程考核完成后,以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按事先规定的比例计算课程总成绩。

4)实验课程和有实验的课程中实验缺做、实验报告缺交达1/3、实验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无故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批次参加实验以旷课论。在接受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旷课错误进行处理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对旷课的错误有深刻认识,经开课系(部)分管主任批准,可以补做实验。

如因病或其它客观原因缺做实验者,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经系审核批准后,可以补做实验。

补做实验由实验室及时安排(最迟应在学期结束前完成)。补做实验成绩可以正常实验成绩记载。

5)学生实验考核试卷由实验室保存,实验成绩记录应由实验室留底。保存年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验教学检查

1、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

实验教学检查一般结合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以系(部)自查为主进行。各系(部)应重视实验教学检查,制订有关制度,使教学检查制度化、经常化。

实验教学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实验教学过程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进程安排表》的执行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验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学生的学习情况。

除教务处另有安排外,期初教学检查时,有关系(部)应对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

《实验进程安排表》的编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期中教学检查时,各有关系(部)应对实验教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期末教学检查时各有关系(部)应对实验成绩的评定、补做实验的情况、实验报告和实验成绩的归档等进行检查,并安排实验室对本学期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小结。

2、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都应重视实验教学检查。在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下,通过听课、抽测学生的操作能力、广泛听取意见等形式实施和参与实验教学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系(部)和职能部门应及时答复和解决,并做好文字记载。

七、附 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必要,各系(部)应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教务处同意后,与本规定同时施行。

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附 表

《实验教学任务通知书》.

《实验进程安排表》

《实验项目调整表》

《实验教学调课申请表》

《实验运行记录表》

实 验 教 学 任 务 通 知 书

实验室:

课程名称

学生专业

学生班级

学生人数

实验学时

实验起止周次

















































































































填表人 系主任

实 验 进 程 安 排 表

/ 学年 学期)

实验开设系(部)


实验室名称


实验所属课程名称


是否独立

设课

c

c

实验总学时


实验学生专业班级


实验学生

人数


分组总数


实验性质

c必修   c选修 c其它

实验校区和地点


实验分批数


序号

实 验 项 目 名 称

周次

星期

日期

节次

组 别

指导教师

1




















2




















3




















4




















备注














说明:1。本表由任务所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生所在系并通知学生,一份留实验室,一份叫教务处备案。2.“实验校区和地点”填校区和进行实验的楼号。

填表人: 实验室主任: 填写日期:

实验项目调整审批表

所属课程


课程编号


实验总时数


被调整实验项目名称


调整前项目数


调整后项目数


调整状态

c新增实验项目 c更新实验内容、方法和要求,但不改变实验项目名称 c变更实验课时 c变更实验性质或类型 c取消实验项目 c其他调整或变更

调整原因


本项目调整

方案简述


对仪器设备的要求


尚待解决的

问题


实施调整方案的时间


教研室主任会签意见


实验室主任意见


系主任签字










说明:本表由任务所在单位填写。填写时应一个实验项目一张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教务处备案,一份留底,并在该实验开出前一学期末填写办理完毕。

填表人: 填写日期:


实验教学调课申请表(第一联 存根)

实验指导教师


所属课程名称


开课班级


课程归属系部


调课原因


调课时间

原第____周星期________节—第____

调换至第____周星期________节—第____ / 时间另定

实验室主任 审批意见

签名:

本表由实验指导教师填写。本表一式二联。本联由实验室留存。


--------------------------------------------------------------


实验教学调课申请表(第二联 代调课通知)

实验指导教师


所属课程名称


开课班级


课程归属系部


调课原因


调课时间

原第____周星期________节—第____

调换至第____周星期________节—第____ / 时间另定

主任签字


本表由实验指导教师填写。本表一式二联。本联交学生或学生所在系,并通知学生。



实 验 运 行 记 录 表

实验室名称:


课程名称


课程总学时


实验学时




实验项目名称


实验性质

c 必修 c 选修 c 其它


实验类型

c演示 c验证性 c综合性 c设计性

变动情况

c 未变 c 改进 c 新开


实验运行记



实验日期











实验班级






应做实验人数






实到实验人数






分 组 数






实验过程纪要






设备运行简况






指导教师






辅导教师






其他记事

















说明:1。本表由实验指导教师填写,实验室保存。

2.“实验性质”、“实验类型”、“实验类别”和“变动情况”栏目,按内容在 c内打上“Ö”。

填表人 实验室主任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有效利用和发挥实验室资源条件,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建立有利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实验室管理机制,完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实验室为其他目的的开放、或向社会开放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宗旨和原则

1、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校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实验室对各层次学生开放,能够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效益,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和实践动手能力。

2、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都要坚持因材施教、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把实验室开放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类实验室应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在实验时间和实验项目(内容)方面都向各层次学生开放。

二、实验室开放的内容

1、实验室开放的内容为:

1)各实验室确定的开放实验项目;

2)实验教学大纲中开列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需要按开放实验安排的项目;

3)理工科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所要求的实验;

4)学生自拟的实验项目,包括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验室进行的科学研究、实验制作、发明创造活动;

5)有必要按开放实验完成的其他实验。

2、开放实验教学内容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实际水平,由浅入深。实验类型要由验证性到综合性、设计性,形成适应专业特点的实验体系。

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和实施

1、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和实施,由教务处和设备处协调进行。

2、根据实验室不同的开放内容,实验室开放组织和实施的要点是:

1)实验室确定的开放实验项目安排。实验室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向全校学生公布本实验室下学期开放实验项目清单,内容包括实验项目简介、面向专业(鼓励跨专业)、人数要求或限制、指导教师、时间和地点。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需求选定实验项目和内容。鼓励学生(特别是文科专业的学生)跨专业选做理工科专业的部分基础实验。

2)实验教学大纲中需要按开放实验安排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向实验室申请预约,实验室作出安排后实施。

3)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所要求的实验,应由指导教师在选题确定时提出实验要求,由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任务所在教研室审核汇总后,经过系(部、学院)同意,交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统一安排。

4)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入实验室开展自拟实验项目活动,应于每学期结束前按实验项目申请立项。

3、学生自拟实验项目立项申请应经所在系(学院)初审,并由实验指导教师论证评价。

指导教师对学生申报的实验项目在科学性、安全性方面负责,进行必要的论证评价。此类实验如没有指导教师,由实验室安排符合实验指导教师的人员作为指导教师。

实验室所在系(部、学院)汇总通过评价后的项目,并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和设备处同意。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内容,实验室应及时作好安排和准备,并通知学生。

为鼓励学生自拟实验项目进行跨学科、跨专业的创新型实验活动,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对学生立项申请的自拟实验项目进行资助。

4、学生进行开放实验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做好实验数据采集记录。实验完成后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应经实验技术人员签字,实验指导教师批阅。对需要评定成绩的实验,由实验指导教师按学生实验项目的完成情况评定成绩。

如开放实验为经过立项批准后进行的,应在实验完成后申请结题。

5、实验室应按学校要求记录学生开放实验完成情况,并按学期汇总后分别报设备处和教务处。

四、附 则

1、各实验室应在本办法的规定下,制定本实验室开放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对本办法的细化与补充。各实验室开放的实施细则应经系(部、学院)同意,设备处备案后实施。如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的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时,应由系(部、学院)教学分管主任向教务处、设备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设备处。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考核是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对实验室体制与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教学情况、科研情况、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等方面客观地进行定性或定量的综合评价活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范围是全院各级各类实验室(中心);

第三条 在考核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的考核由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室考核评分标准及内容、考核实施细则;审议系部总结材料、考核优秀名单,裁决考核过程的争议。

第五条 日常工作由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办公室设在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考核过程的日常组织工作,起草考核评分标准及实施细则,调查考核争议、公示考核结果。

第六条 系部成立考核工作组,主要负责本系部实验室工作考核总结及具体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组织领导与规章制度。各系(部)设实验室分管领导一人,并定期研究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工作。实验室应有年度工作计划,建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健全,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有岗位责任制;重视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人员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职称、年龄、学历结构合理,工作量饱满。

第九条 信息及设备管理:实验室基本信息和仪器设备管理手段实现计算机化;单价8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单价800以下的低值耐用设备帐、物相符率达到90%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挂牌管理专人负责,有使用记录,工作量饱满,设备性能开发、升级、改造成绩显著,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科研成果显著;设备出现故障及时报修并有维修记录,不影响教学;易耗品、材料进出手续齐全,帐目清楚。

第十条 实验教学有创新,有综合设计性实验,有实验教学大纲及教材,实验报告书写、批改规范,实验项目管理规范,有实验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实验室环境与技术安全,做到“四防”,化学危险品符合有关规定,无安全事故,有卫生安全日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考核标准见附表一

第四章 实验室工作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系(部、中心)实验室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院实验室工作考核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被考核实验室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实行百分制,8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考核评分表

考核 项目

考核

内容

评分标准

自评分

小计


40

教学

大纲

大纲质量高得3分,大纲质量一般2分,大纲质量较差得1




教学

计划

有计划安排表得3分,无计划表零分




教材、指导书

有正式出版的教材、指导书得5分,有较好的自编讲义指导书3分,讲义、指导书不全或质量一般得2分。




实验室档案管理

项目管理、工作日志、实验记录、实验报告、课表、成绩记录、考核办法齐全得7分,缺一项扣1




实验

开出率

基础100%、专业基础98%、专业95%可得7分,每减4%1 分。




实验

更新率

综合性、研究性实验所占比例超过15%5分,达到8%15%43分,低于8%21分。




教学

质量

实验教学优秀率超过20%10分,每降2%1分。




40

设备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

台帐健全5分,基本健全3分,无台帐不得分。




设备帐物相符率

10台,设备台帐中的分类号、名称、校编号、型号与设备实物中的分类号、名称、校编号、型号完全相符得10分、一台不符扣1分。




设备完好率

10台,满分5分,坏一台扣0.5




低值设备帐物相符率

10台,设备台帐中的分类号、名称、校编号、型号与设备实物中的分类号、名称、校编号、型号完全相符得5分、一台不符扣0.5分。




低值设备完好率

10台,满分5分,坏一台扣0.5




设备档案管理

10台,常规仪器购置合同、使用记录、保修卡、维修记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购置论证报告、合同、验收报告、使用手册、使用记录、保修卡、维修记录、操作规程、专人管理。低值仪器的购置合同、使用手册、保修卡、维修记录。满分10分,缺一项扣1分。








20


建设规划与计划

有较好的三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得5分,质量一般得43 分,缺一项扣除21分。




内部布局与设施建设

布局合理,通风、照明、水电等安全设施齐全得5分;不全得43分;较差得过21分。




制度管理

制度健全,执行较好得5分,较健全,执行一般得43分,不健全得21分。




安全与卫生

整洁、无事故得5分;较整洁、无事故得43分;卫生较差、无事故得21分;发生安全事故不得分。




科研与创新附加分


实验技术开发

每取得一项成功的实验技术加2分。




自制仪器设备

每自制一台新仪器设备并投入实用加2分。




科研任务

每一项国家级项目加4分,每一项省部级项目加3分,每一项市厅级项目加2分,每一项学校级项目加1分。




发表论文

国际国内核心刊物每篇加1-3分,公开发表论文加1分。




获奖

国家级加6-8分;省部级加4-6分;市、厅、校级加2-4分。




专利

每项加2分。




合计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负责编写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下列工作任务:

1.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会同本课教研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2.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4.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5.负责完成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6.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一、具有本学科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技能。

二、按教学计划编写实验讲义,开展教学研究,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

三、认真备课,做好课前的准备和课上的指导答疑,批改实验报告,保证教学质量。

四、指导学生安全使用仪器设备,组织学生实验课成绩考核。

五、参加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与功能开发,参加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

六、首次开设的教学实验,指导教师要进行试做,并做好试做记录。

七、完成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实验室高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一、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国内外学术和技术动态,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

二、参加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组织与承担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实验方法和实验管理的研究及实验教学改革工作,并指导学生教学实验课。

三、负责指导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引进、验收、安装调试和技术开发工作。

四、掌握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承担和指导实验装置的研制及有关仪器设备的改造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五、指导中、初级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和学习。

六、根据本学科实验室发展要求,提出实验室建设方向,参与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拟定教学和科研实验方案。

七、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实验室中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安排好计划,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二、参加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努力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水平,并指导学生教学实验课。

三、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拟订较复杂的实验方案,设计配置实验装置或实验系统,参与制订有关实验室建设方案,高档设备配置方案,大型精密仪器验收方案和运行管理规程。

四、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检修、校验,承担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及对引进先进设备的技术消化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主任交给的各项任务,共同做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和学习。


实验室初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一、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承担教学实验的辅助工作,独立进行一般的科研实验或测试工作,完成有关科学实验报告,并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协助指导学生教学实验课。

二、熟悉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并能较熟练地操作、负责部分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诊断及维修。

三、参与实验方案的设计和一般实验装置的改进与研制、做好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等的账、物管理工作。

四、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

五、完成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协助工程师(实验师)共同搞好实验室各项工作。


实验室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一、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实验或测试的准备工作和部分辅助工作。

二、负责操作使用、维护保养常规仪器设备,排除常用设备的一般故障,管理实验材料、工具、试剂、元器件,负责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动,遵守纪律,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四、认真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和安全卫生工作。

五、完成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是实验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实验设备安全运行,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我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考核工作每学期抽查一次,每年检查、考核、评比一次。范围是全院各级各类实验室 (中心)。

第三条 在考核过程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考核工作,由学院实验室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考核过程的组织工作,起草考核评分标准及实施细则,调查考核争议、公示考核结果。

第六条 ()成立考核工作组,主要负责本系()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考核工作的总结及具体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实验室卫生的基本要求是,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清洁整齐,具体内容为:

(一)实验室设备、桌橙摆放整齐,无灰尘。

(二)地面清洁,无纸屑、污垢、杂物、烟头。

(三)门窗、玻璃无灰尘、无污垢。

(四)墙壁无脱落、无蛛网、无污垢。

(五)实验室卫生检查制度上墙,有“卫生自查情况记录”。

第八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基本要求是,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做到“四防”即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具体要求为:

(一)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制度上墙,实验室、准备间、库房技术安全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有“日安全自查记录”。

(二)技术安全教育,实验室有安全教育宣传窗。

(三)防盗,贵重设备存放处及设备集中使用的实验分室要有防盗门、防盗监控系统。

(四)防火,实验室、办公室、值班室三室分开并有“禁烟”标志;不乱拉乱接电线,供电线路不老化,不违章用电,不超载用电;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五)防爆,压力容器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操作高压容器人员有上岗证。

(六)防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要做好防事故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设专库、专人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领用

(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晒、调湿、隔离等措施。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二)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危险化学品入库,有数量、质量验收登记;危险化学品领用要有专人审批记录。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有许可证、上岗证。对放射性、剧毒物品,要设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对放射性、剧毒物品领用量、消耗量、剩余量要有详细精确的计量记录。

第十条 考核标准见附表一


第三章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内容要求写出考核工作总结材料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院考核,由实验室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核实验室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8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表1: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检查评分表

系(部) 实验室(中心) 200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得分

项目总分

一、环境与安全

管理(25

1.环境与安全规章制度

5

制度健全,得5

无, 0



2.环境与安全检查记录

(每周)

10

3次以上,得10

2次, 7

1次, 4


3.安全教育宣传栏

5

有, 5

无, 0


4.各室挂牌安全责任人

5

各室有, 5

部分有, 3

无, 0


二、环境卫生

45分)

1.仪器设备、家具

20

洁净整齐,

1520

洁净不整,

1014

不整洁,

4 9



2. 地面、墙面、门窗、灯具等

15

环境清洁,

1215

环境一般,

812

环境脏乱,

0 7


3.走廊、过道

10

整洁通畅, 710

不通畅,

06


三、一般技术

安全

30分)

1.安全防火

12

设施标志齐全,

12

设施标志不全,

7

乱接电线,得0



2.贵重仪器设备防盗


12

设施齐全,

12

设施不全,得7

无设施,得 0


3.办公室、实验室、

值班室

6

三室分开,得6

三室两分,得3



四、特殊技术

安全

(另加10分)

1.压力容器

4

持证上岗有期检,得4

无证上岗, 1



2.危险品库房管理

6

专人专管, 2

储存符合要求, 2

出入库有记录, 2



100



注:特殊技术安全分值,不计入总分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保证全院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各实验室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实验室主任领导下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兼职)担任各个实验室的安全员负责安全与环境卫生工作,做到每个房间都有专人(兼职)管理,安全员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工作,防患于未然。

第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要有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采购、使用和保管国家明令限制的化学制剂和药品。

第三条 压力容器、焊接、高压、辐射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及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四条 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安装和操作,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实需要临时接拉的电线,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用后立即拆除,要经常检查维护线路。

第五条 下班时要关闭计算机(服务器除外),关闭空调,关闭电灯,关好窗户,锁好大门,保证安全,发现火警,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关闭所有电闸,拨打电话119,并及时疏散学生,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如果火势不大,用小型灭火器进行扑救。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定期保养,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防尘措施。

第七条 实验室环境要整洁,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废旧物品要及时处理,地面应无纸屑和香烟头等垃圾、无积水,墙面、门窗、管道、线路及开关上应无积灰与蛛网。

第八条 实验室与办公室和值班室要分开,实验室内禁止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及私人物品。

第九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严禁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气、废液、废物等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严格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 要不断改善和维护实验室的内外环境,满足实验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院(系)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严禁隐瞒虚报事故,各个实验室应建立相应的应对事故的方案和措施。

第十二条 要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予以表彰,对违反安全与环境卫生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各类事故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范围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

第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请及购置

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购置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物品及放射性器材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第四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

(一)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准运手续,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三)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从事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实验的职工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熟悉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五)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

人负责管理,要有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六)危险化学物品的领用,有专人负责持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严格做好详细的领料、使用记录。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对危险化学物品及存放地点,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七)压力气瓶的使用

1.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2.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米以外。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放置地点须由实验室与保卫处和设备处及有关部门审批。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规范安全的地方,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物品的放射源。

4.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6.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7.严禁敲击、碰撞压力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8.压力气瓶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六条 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管理

()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物品应当定期检查。

(四)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监测。

第七条 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

(一)院、系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工作。

(二)保卫处、设备处与学院有关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全院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三)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一定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八条 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的有关条文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实验室工作档案是反映实验室建设、管理与发展历程的重要文献资料,实验室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是保证实验室工作档案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手段。为了及时、客观、准确和科学地收集、整理、运用实验室基本信息,同时为制定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内容

实验室工作档案内容分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与物品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科研与技术开发以及对外服务等。

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主要内容

1、实验室成立的申报、论证、审批、验收材料。

2、实验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材料、实验室基本情况上报统计表。

3、实验室改造申请、论证、审批、验收材料。

4、实验室检查、评比、评估、表彰材料。

5、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上级文件,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记录。

二、实验教学管理主要内容

1、实验教学大纲、计划、实验项目登记表。

2、实验教学课表、任务表。

3、实验教材、参考书、指导书。

4、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实验考试考核办法、考试试卷、成绩记录本、代表性的实验报告及预习报告。

三、仪器设备与物品管理主要内容

1、仪器设备采购实施计划、购置合同及报关、免税、索赔材料、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大型精密仪器购置论证报告、验收报告,大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2、仪器设备借用审批表、领用单、使用记录、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审批表、设备调拔申请表、维修申请表;设备报废与盘亏审批表、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升级论证、审批、验收材料等。

3、易耗品、玻璃器皿、材料等采购验收登记表及领用审批与登记表、剧毒物品、放射性、贵重物品领用审批表。

四、机构与人员管理主要内容

1、实验室机构设置批准文件、实验室主任任命文件。

2、实验室专、兼职人员情况表,人员分工与岗位职责。

3、实验室人员考核办法、工作量计算办法。

4、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进修考核表复印件,实验室主任及专职技术人员工作日志。

五、科研与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内容

1、实验室人员承担科研项目的上级批文复印件及统计表。

2、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的科研项目统计表。

3、论文、著作、专利、鉴定等证明材料。

4、对外测试资质审批材料复印件、测试数据原始记录。

第二条 工作档案材料鉴定

在实验室档案材料归档之前,要对材料的真伪进行鉴别。以下材料不予归档:

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重复材料、手续不全的材料(无当事人签字、无单位盖章),红色笔、铅笔书写的材料。

第三条 工作档案材料整理

对经过鉴定认为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按16K19×26cm)纸的规格进行裱糊、加工、切整。

第四条 工作档案材料立卷

对经过整理需要保存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排页码、编写目录、打孔、装订。

第五条 归档

对需要学院存档的案卷,要经立卷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移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整理过的实验室工作档案材料,由实验室每年归档一次。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档案材料收集、整理程序

收集  鉴定  整理 分类  编页码

编目录  打孔 装订 归档。

第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学生守则

一、实验室是开展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场所,为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二、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教材,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和方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实验。实验报告要独立完成,不得抄袭,臆造。

三、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教师的指导。

四、爱护国家财产,不许乱拆仪器设备。节约水、电、材料。

五、实验中如发生问题或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属责任事故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六、未经许可不得将实验室的物品带出实验室。

七、严禁喧哗、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等各种不文明行为,应保持实验室整洁、安静,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八、实验完毕后,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簿》,并将仪器设备、材料、工具、实验场地进行清理,及时关闭水、电、气、窗,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








苏州科技大学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启动江苏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5]14号)精神,学院决定将“示范中心”建设以实验室项目建设立项方式加以指导与管理,并规范“示范中心”的建设工作。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示范中心”建设目标

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要求,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加大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的力度,建设高水平、基于网络平台的,布局合理、机制灵活、开放共享、各具特色、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通过“示范中心”建设,推进我院实验教学资源的优化整合与开放共享,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和教学模式,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把我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成校内外具有辐射性、示范性的实验室共享平台,促进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并使其成为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工作的亮点工程。

二、“示范中心”建设内容

()在管理观念上,要具有先进的、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理念。树立正确的教学实验室建设导向,形成以学生为本、知识能力并重、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的现代实验教学理念,并运用于实验室的改革与建设中,落实到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改革实践中。

()在管理机制上,要形成有利于资源优化整合的实验室良性运行机制。依据学校和学科特点,优化整合实验教学资源,加强统筹管理,形成服务多学科、多课程的实验室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的良性互动。

()在实验教学方面,要构建结构优化、各具特色的新型实验教学体系。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出发,加强对现有实验教学项目与内容的改革,同时,根据“示范中心”建设标准要求,整合实验项目,重点建设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型性实验项目。有关系部及实验中心要充分做好调研工作,在学习兄弟院校相关实验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有关课程建设与改革规划,做好实验项目可行性论证,其中包括实验项目性质界定、实验内容与相关课程的关系、实验项目开设时间、实验学时数、涉及的专业与人数、年总人时数、分组实验方案、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建设、项目开放计划与管理等等。实验教学的改革和相关实验室的建设应及时向学院申报课程建设、教学研究课题立项。

()在设施与环境方面,应具有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和现代化的实验教学环境。为了减少闲置、浪费和重复建设,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应与实验项目相匹配,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满足实验分组标准的基础上,做好新增设备购置计划。新增设备在满足基础和专业基础实验需要的同时,可兼顾其他方面(科研与服务)的需求。建议各有关单位做设备计划时,首先要做好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确保采购到适合当前教学需要的既先进又质优价廉的仪器设备。在做好实验教学项目规划和仪器设备计划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内部潜力,调整好现有实验用房。

()在实验队伍建设上,拥有一支教育理念先进、研究能力强、教学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要统筹规划实验队伍建设,健全制度,鼓励理论课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教师兼任理论课教学,形成学科带头人或高水平教师积极投身实验教学工作的良好氛围。根据公办实验教学与管理工作量核定本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制,并向人事处提出人员调配计划。原则上,积极吸纳相关各系教师上实验课,同时也可聘请研究生或优秀本科生担任助教或助管工作。

()在实验室管理上,要形成人性化、网络化、开放化的实验室管理模式。建立实验室信息化管理运行平台,实现实验教学、基本工作信息和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健全实验室开放运行的政策、人事、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创新实验考核方法,大力推进学生在课余时间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自主进行实验。建立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三、“示范中心”建设点的管理

(一)组织领导

成立“示范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示范中心”建设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为了加强领导,学院成立“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领导小组”, 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示范中心”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动员、协调与指导;组织审议“示范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和建设经费预算;负责检查和督促“示范中心”建设进程;负责组织校内自评,并审议学院自评报告;负责申请接受省专家组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成立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组。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组由相关系部、实验室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在项目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示范中心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与管理;组织对示范中心建设有关文件的学习;负责示范中心建设方案的制定,并协助相关系部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经费预算(包括仪器设备、实验室改造、外出考察等);负责拟订示范中心项目建设自评报告,并提交学院示范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二)立项与管理

学院决定参照“苏州科技大学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立项管理办法”,对“示范中心”建设进行立项管理。项目建设工作量的计算与奖励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各“示范中心”建设点积极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标准”进行建设,

使我院“示范中心”建设在同类高校、同类学科中争创一流,形成特色。

四、“示范中心”建设验收

根据“立项论证、合同管理、跟踪建设、严格验收、注重效益”的项目管理原则,“示范中心”建设点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设方案论证阶段。各建设点提交“示范中心”建设方案,学院示范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对照有关标准审议各建设点的建设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建设阶段。相关系部按照项目建设组制订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实验教学项目,及时自查自评和加强管理。学院组织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并视情况开展中期检查或现场经验交流。

第三阶段:示范中心项目建设点在完成项目建设后提交项目建设总结、自评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学院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总体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的教学实验中心,拟定学院自评报告并向省教育厅提交“示范中心”建设验收申请。

苏州科技大学

200643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办法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根据《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对我院教学实验室项目建设管理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绩效提出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立项项目;

(二)在用的单件价值在2万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已超过1年的仪器设备;

(三)数量大、涉及面广、通用性强的设备如计算机类。

二、考核目的

(一)保证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科学、合理和有效使用,确保有较好的投资效益。

(二)促进设备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良好的投资效益。

(四)促进设备的专管共用或统管共用,加强对外开放和服务,实现资源充分共享。

(五)维护经费立项和设备论证的严肃性,进一步强化项目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心。

三、项目建设考核

(一)项目验收

1.验收内容

1)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执行情况;

2)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3)仪器设备配套情况;

4)操作使用人员是否到位,(其中大型仪器设备是否安排专人管理);

5)环境建设情况;

6)设备管理情况(含台帐管理情况);

7)设备运行情况。

2.验收办法

1)系(部)自评验收。系(部)成立验收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担任组长,对本系(部)的立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组织编写《教学实验室项目建设验收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对照各项指标认真检查评估,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实事求是地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

2)学院验收考核小组验收。设备处会同教务处、财务处、纪监审等部门组成验收考核小组,对相关系部进行检查评估。通过检查总结材料,现场察看设备,对照指标逐项进行考核。

(二)项目运行一年后的效益考核

1.考核内容

1)项目验收考核时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圆满解决;

2)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是否齐全;

3)实验指导书是否制定;

4)实验项目是否全部开出;

5)应用于实验的效果;

6)项目建设的效益。

2.考核办法

1)系(部)自评考核。系(部)对一年来的建设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教学实验室项目建设绩效考核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

2)学院考核小组考核。设备处会同教务处、财务处、纪监审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检查总结材料,现场检查设备,查看实验报告、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实验教学大纲等,考核小组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与考核。

四、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

(一)考核内容

1.人员配备情况。要求仪器设备有专人负责管理。

2.仪器设备状况。要求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状况良好、安全整洁、故障有记录并能迅速报修、运行环境良好。

3.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办法》等是否制定,执行情况如何。

4.档案管理。需转档案室保管的档案应转交档案室,属自己管理的档案应保存齐全。

5.帐、物管理。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粘贴标签,帐物相符(固定资产相符率100%,低值耐用品90%以上)。

6.效益考核。主要考核仪器设备年使用有效机时数占定额机时数的百分比。

有效机时数是指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中开机使用的机时数。其中包括: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等 (以使用记录为准)

定额机时数:

通用设备:750小时/年,5小时×5×30周;

专用设备:450小时/年,3小时×5×30周;

机械设备:450小时/年,3小时×5×30周;

计算机(学生用):1200小时/年,8小时×5×30周;

语音听力室、多媒体教室:900小时/年,6小时×5×30周;

1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600小时/年,4小时×5×30周。

(注:也可按该设备论证时的年使用机时作为定额机时数)

7.功能开发和利用情况

1)功能利用包括原有功能和新增功能的利用情况。

2)功能开发指自行研制开发,包括软件升级、技术改造等。

8.人才培养情况

10万元以上通用和专用大型仪器设备,考核使用该仪器设备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在专人指导下能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以及其他实验人员培训情况。

9.科研成果情况

10万元以上通用和专用大型仪器设备,考核使用该仪器设备获得的科研成果情况,如发表论文数、发明及授予的专利数等。

10.服务收入情况

10万元以上通用和专用大型仪器设备,考核对校内外服务的实验费、测试费等,不包括本机组的科研收入。

(二)考核办法:

1.系(部)自评考核。由各系(部)分组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仪器设备按要求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报送设备处。

2.学院考核小组考核。在系(部)自评基础上,通过审核相关材料,现场查看设备,做出考核结论。


五、奖 惩

根据学院考核小组对项目建设验收及设备使用绩效考核结果分别给予奖惩。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考核成绩平均90分以上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考虑下一年度设备计划。

(二)对考核成绩平均不足70分,或者机时利用率不足60%,或功能利用率不足60%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制定整改措施。通用设备在半年内没有改变现状的要进行调剂处理。

(三)学生机房用计算机,平均年开机时数不足1200学时的,一般不再配备计算机;平均年开机时数不足900学时的,属于利用率低,学院根据情况进行调剂处理,同时不再审批购置计划。语音听力室、多媒体教室年使用时数不足900学时的,一般不再审批新的购置计划。

(四)仪器设备若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将给予项目负责人及有关系(部)通报批评,且相关责任人年终不得评优。

1.设备到货后不按规定组织进行验收的,无正当理由一年没有安装的;

2.主要设备不配套,且无法使用的;

3.不能按项目建设目标开出实验的;

4.机时利用率达不到额定机时数50%的。

六、考核时间及组织

原则上每年对上个年度的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进行项目结束验收考核和项目运行一年后的绩效考核,同时对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计算机类设备进行专项管理考核。学院考核小组由设备处会同教务处、财务处、纪监审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各系(部)组织考评小组对考核范围内的仪器设备进行自评,自评时间由系(部)自行掌握,但必须在学考核前完成。

七、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