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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2日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是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实验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各级实验室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技术人才。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不断提高科技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既要适应教育、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又要从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协调,确保实验教学与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实验室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按时保质、保量开出各项实验,确保教学实验任务和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注重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和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

第六条根据承担的科研和产业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开发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和产业开发实验任务。

第七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协作活动,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

第八条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的开发利用,努力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鼓励研究、改造和自制实验装置,满足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优化实验室环境,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积极为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创造条件,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使实验室成为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十一条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每位工作人员成为实验室工作的多面手,自觉适应实验教学、科研试验及技术开发工作的新要求。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学院发展规划要求的比较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饱满的实验教学或技术开发项目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与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比较科学的实验室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呈报学院正式批准。依托学院的部门开放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学院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分轻重缓急落实。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预算,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用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对新增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为适应学院学科建设发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要积极筹建开放型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中心实验室。

第十九条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置,不低于5套(大型设备除外),每个学生实验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第四章 体 制

第二十条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除直属实验室(基础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实行一级管理外,其它实验室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有一名领导分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各系有一名系行政领导分管该系的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设备处是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归口行政机构,对全院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我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二)负责实验室建设工作。参与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工作,参加组织拟定并实施我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损坏、赔偿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建立并检查督促实验室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主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负责组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报废、维修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院实验室的考核、评估、评优工作。

(六)协同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岗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七)协同保卫部门做好实验室化学危险品及大型精密仪器安全防范工作。

(八)统计实验室基本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实验室的动态变化。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对我院实验室建设、管理、规划、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用房墙面要保证无破损、无脱落、无污垢,通风、照明、控温湿设施完好。实验室要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音、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进,落实管理工作。待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要有许可证、上岗证。对病菌实验动物有管理措施。对易燃、剧毒物品有严格的审批领用制度。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单价8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单价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设备(低值品)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认真做好实验室的目标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制度。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及教辅人员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基本力量。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基本任务。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参与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选型、采购、验收。组织仪器设备的年度普查和报废鉴定工作,并做好仪器设备台帐管理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编制实验室的改造方案。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好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并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在严格考勤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组织制定《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定期组织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以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对管理失职、违章操作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处负责解释。